(一)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主要表现在送审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还存在一些合法性问题:一是一些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法律依据不足;二是少数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文件相抵触;三是个别部门超越法定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四是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或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五是违法限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
(二)规范性文件管理还须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是由政府、政府部门依法制定,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执行或者遵守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由于规范性文件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如规定、办法、决定、通知、通告、公告等),哪些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往往不易判断。因此,在执行《规定》过程中仍存在偏差,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1.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须进一步及时落实。从市法制局审查情况看,有关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重内容轻程序的现象较突出,如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特别是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但在实践中,听取意见的形式较单一,往往习惯在系统内部征求意见,较少甚至没有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部门法制机构审核,部门行政首长集体审议,但一些部门没有将其当作必经程序。
2.一些部门向市法制局报送审查规范性文件时未按规定提交相关文件。按照《规定》要求,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法制局审查时,制定机关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提请审查的函;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以及说明;制定依据的文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文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部门只提交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而未提交其他规定的文件。
四、今后的工作要求
(一)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严格执行《规定》设定的各项制度。各部门要努力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注重调查研究,对规范性文件内容要进行充分论证,同时要注重决策的合法性、民主性,把部门法制机构的法律审核、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以及由部门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作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经程序。今后,各部门向市法制局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时,草案说明中应有履行上述程序形成的相关意见和具体情况等内容。
(二)要进一步研究完善审查工作机制,提高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质量。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市法制局要努力提高审查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积极探索和完善有利于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的工作机制,既要重视条文内容的实体审查,也要加强对制定程序的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不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文件的,退回送审单位。
(三)采取措施,保障统一发布制度全面落实。按《规定》要求,部门规范性文件应经市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市政府或部门批准同意后,提交《公报》发布。因此,要将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作为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督促检查。具体由市法制局会同市监察局等部门适时对各部门贯彻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情况进行检查,保障该制度的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