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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情况的通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情况的通报
(惠府办〔2006〕55号)


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93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5年2月1日施行以来,市政府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关于规范性文件统一规范、统一审查、统一发布的制度,成效显著,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须进一步改进。现将市政府各部门2005年贯彻实施《规定》的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5年度,市法制局对4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或提出审核意见,对14个市政府部门送审的22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从各部门送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看,涉及行政许可的有4件,规定经济管理事项的有5件,涉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的有13件。结果全部通过审查,并有4件在2005年8月创刊的《惠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以下简称《公报》)上发布。
  二、主要成效
  (一)配套制度建设得到加强。《规定》实施以来,市政府各部门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规定》精神,有的单位制定和完善了相关配套措施,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发布及有关责任的追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更趋合理。规范性文件统一规范、统一审查、统一发布的制度得到了较好贯彻。
  (二)规范性文件质量有所提高。由于《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制定标准作了统一规范,市政府各部门加强了对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及可行性的论证,规范性文件草案与法律、法规、规章明显抵触的内容及直接设定行政许可、处罚、收费、强制的现象大为减少,规范性文件内容和形式得到进一步规范。
  (三)政务公开制度得到进一步落实。《规定》明确要求市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后,在规定载体(市直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为《公报》)上发布,改变了过去部门规范性文件只在部门系统内部下发的做法,统一了发布渠道,增强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公信力,节约了行政管理成本,进一步增强了行政管理行为的公开透明性。
  三、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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