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桥东新民后街道路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及管线迁移的通告
(惠府〔2006〕84号)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建设,提高城市综合素质,优化投资环境,市政府决定对影响桥东新民后街道路建设工程的房屋进行拆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桥东新民后街道路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及管线迁移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和对象
(一)拆迁范围: 东起桥东东新桥下塘街二巷至新民街一、二、三、四、五巷以及新民街91号、93号以北沿江建设道路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具体拆迁范围以该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拆迁对象: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范围内的各种建(构)筑物、临时建(构)筑物、影响施工的各种管线和建(构)筑物。
二、拆迁时间
房屋拆迁的时限以《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时间为准;管线迁移时限以迁移通知规定的时间为准。
三、拆迁的组织实施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工作;市规划建设局、公用事业局要加强联系和协调,明确各自的拆迁范围和对象;市监察局、房管局等有关单位和惠城区政府要积极配合拆迁部门做好拆迁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确保拆迁工作顺利实施。
四、补偿安置
(一)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和临时建(构)筑物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二)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的各类永久性建(构)筑物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按市政府批准的拆迁安置补偿指导价或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办理拆迁补偿;拆迁违法建(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依法不予补偿。
(三)拆迁范围内需迁移的各种管线,由各管线权属单位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位置,自行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