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省委党校函授办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 吉发改收管联字[2005]1509号)
省委党校:
你校《关于申请调整函授办学学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中共中央党校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011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对你校函授办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即专科、本科班各专业每生每学年1000元;在职研究生班各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收费需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