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中办理审批。对授权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一律纳入政务大厅或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促进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四、加强放权协调指导,强化下放权限的管理和监督
对下放的价格管理权限,省对县(市)要坚持做到放权到位、指导到位、服务到位。即保证下放权限落到实处;指导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行使定价权限;搞好政策性服务,协调、处理县市区域内或跨区域及部门和上下级之间的价格争议。同时,要加强对授权和分级管理价格权限行使情况的监督检查。在一定时期内,省将对县(市)制定或调整价格后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测、跟踪调查或不定期审查,了解价格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正的意见。
五、对下放管理权限项目的有关说明及要求
(一)授权县(市)管理的项目,由县市行使管理权,并独立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文件,必须于发布的同时(最长期限不超过15日),报省发改委备案,备案文件可径送省发改委相关职能处室。
(二)省、县(市)分级管理的项目,根据价格制定或调整涉及的范围确定管理范围。属县域范围的,由县(市)管理;属全省范围的,由省管理;跨县(市)区域的,由省管理。
(三)取消的两个项目,其中: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收费,取消政府定价,改由培训单位自主定价;垄断性电信增值业务资费取消省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改由省通信管理局定价。
联 系 人:价格调控监督处 刘志平
联系电话:0431-8904805
附件:
省发展改革委第二批下放价格管理权限项目目录
序号
| 价格审批权限名称及内容
| 下放形式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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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污水处理建设期收费价格审批
| 授权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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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省内公路普通客车运票价格审批
| 授权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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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省级旅游景点门票及参观点内交通客运价格审批
| 授权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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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有无形资产经营权拍卖底价审批
| 授权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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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审批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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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电力服务价格审批
| 省、县(市)
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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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垄断性电信增值业务资费审批
| 取消
| 由省通信管理局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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