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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县(市)价格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五)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开展农产品成本调查、供求与价格等信息服务工作,建立价格信息网络,完善信息发布手段,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施县域突破战略服务。

  二、严格遵守定价规章制度,确保下放权限的规范行使

  根据省委、省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遵守和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范政府定价行为,确保下放权限的规范行使。

  (一)遵守定价行为规则。严格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和国家制定的政府定价行为规则及国家和省有关价格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时限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

  (二)坚持集体审议制度。建立价格审议委员会或采取其他集体审议方式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坚持集体审议,认真听取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汇报,咨询有关情况,审议并作出是否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策意见。

  (三)履行价格听证程序。按照《价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听证制度,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及自然垄断经营等商品和服务价格时,认真履行听证程序,由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意见,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开展价格成本监审。定期对列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和列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以及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

  (五)贯彻文件备案制度。县(市)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文件,必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操作办法的要求,报省发改委备案。省发改委将及时审查备案文件,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定价不合理的,责成原定价机关予以改正。

  三、加快实行“阳光政务”,积极推进服务型机关建设

  按照省政府政务公开和实行“阳光政务”的要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快实施,并要抓住机遇,适时转变职能,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的思路,重点研究运用价格政策解决好“三农”问题,积极推进服务型机关建设。

  (一)施行政务公开。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化、决策民主化程度。一是要公布国家和省价格法律法规、价格政策和价格信息;二是公布价格审批目录和价格审批的条件、程序、时限;三是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或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制定、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有关情况。四是涉农价格和收费、涉企收费、教育收费和医疗服务价格,必须按要求实行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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