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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县(市)价格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县(市)价格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吉发改价监字[2005]522号)


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根据省政府第二批向县(市)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我委进一步向县(市)下放7项价格管理权限。其中:授权县(市)管理4项,取消价格主管部门审批2项,实行省、县(市)分级管理1项;同时将第一批下放县(市)价格管理权限中的委托形式调整为授权。为确保下放县(市)价格管理权限规范有效地行使,结合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若干工作准则》和《关于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操作办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要搞好下放权限对接,切实履行价格管理职责

  按照省政府第二批放权决定的要求,对这次下放到县(市)的价格管理权限,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尽快与省发改委对接,确保下放权限的落实和行使。同时,要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省授予的价格管理权限,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切实履行价格管理职责;同时要认真做好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部署的调研、测算、监测、初审、信息反馈及价格服务等项工作。

  (二)加强区域内的综合平衡和价格调控。根据国家和省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及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价格改革及调价计划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完善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根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及时报省发改委提请省政府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三)按照授予的权限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县(市)要按照省政府《行政审批管理权限授权书》授予的价格管理权限实施管理,依据国家制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作价原则和办法,制定或调整辖区内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四)监督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本地生产经营者、事业单位的价格活动,检查、处理价格违法行为,协调、处理县(市)区域内的价格争议。在制定或调整价格后,应当在一定时期内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测、跟踪调查或定期审查,了解价格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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