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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金顶奖”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金顶奖"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2年12月26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同意,从2003年起,我省以省政府名义设立"四川金顶奖",表彰为四川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现将《"四川金顶奖"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四川金顶奖"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扩大我省对外开放,鼓励外国专家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我省与国外的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以省政府名义设立"四川金顶奖",表彰来川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外国专家是指应聘(邀)在我省政府机关、经济部门、工商企业、农林水产、教育科研、医药卫生、生态环保、城乡建设、财政金融、文化体育和大型建设工程等单位工作的各类外籍专家。
  第三条 获奖条件
  申报"四川金顶奖"的外国专家,应是对我友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积极向我省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了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为我省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我省企业技术进步、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积极为我省培养人才,向我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我省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我省对外经济合作、招商引资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外友好人士。
  (七)为我省引进外国智力,促进对外合作交流和友谊,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官方或民间组织的友好人士。
  第四条 申报和审批
  (一)外国专家"四川金顶奖"由聘(邀)请外国专家的单位申报。申报单位填报《四川金顶奖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经市州人民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送四川省外国专家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综合平衡后,报省政府审批。
  (二)申报单位对所报材料,特别是主要贡献部分,要具体详实可靠,数字准确,重点突出。材料一式二份,打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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