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聋儿康复训练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00六年一月十八日 吉财综函[2006]39号)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调整在训聋儿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鉴于聋儿康复工作是新兴的残疾儿童康复特殊教育事业,通过对聋儿的康复训练能够使部分聋儿开口说话等特殊性,根据国家七部委“关于印发《聋儿康复“十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康[2001]81号),同意你单位在参照本市幼儿园收取托幼费基础上,对需要听力康复训练的聋儿,加收聋儿康复训练费。
二、聋儿康复训练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3-7岁聋儿康复训练费为每人每月300元;3岁以下聋儿康复训练费为每人每月360元。聋儿康复训练费包括语言和能力训练、听力检测及教材费。收费需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