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担任国家或省部级学术和技术团体负责人的知名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四) 担任国家或省部级成果(学术、专业)评议(审)、咨询专家等组织成员的知名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五)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六) 其他知名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第四条 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的委员,保持150人的常数,每三年更新三分之一左右。委员的年龄结构,学科、专业分布和地域分布、单位分布应保持合理的比例。
第五条 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承担以下优秀专家的评议(审)、推荐工作:
(一)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二)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三)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四) 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五) 其他优秀专家。
第六条 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
(一) 在相关的学科、专业领域中学术、技术水平高,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二) 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 身体健康,能胜任评议(审)工作;
(五) 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正式在职人员。
第七条 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委员由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部门在本地、本行业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专家中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省人事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科协、省社科联等部门共同对推荐人选进行认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入选者由省人事厅发给聘书,聘期三年。
第八条 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委员聘期期满,按本《办法》的条件重新选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的,经省人事厅商省级有关部门同意,可继续聘任。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除学科、专业领域有特殊需要外,原则上不再聘任。
第九条 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除聘任:
(一) 丧失或违背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