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3日)废止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川人发〔2002〕68号)
各市、州党委、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中央部委属在川单位主管(代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进一步加强科技人才培养使用引进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00〕41号),更加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地做好全省各类优秀专家的评议(审)工作,我们制订了《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管理试行办法》,现予以印发。
附件: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管理试行办法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二OO二年七月十日
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进一步加强科技人才培养使用引进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00〕41号)精神,保证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独立、公平、公正地评议(审)各类优秀专家,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范围包括:自然科学、工程科学技术、农业科学技术、卫生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含哲学、经济学、教育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等五个学科、专业领域。
第三条 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由四川省地域内下列人员构成:
(一)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 管理期限内的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