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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选任、录用优秀海外留学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七)审批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的体检材料;
  (八)其它必要材料。
  三、机关录用的在海外获得学位后直接回国的人员,首次确定一般行政职务按照国内的高校毕业生同等对待;录用在国内外工作过的人员,比照本单位同工龄、同学历的人员确定一般行政职务,首次确定不受单位职位数限制。
  四、对我省急需的电子信息、水利、交通、外贸、国际法、经济、环保、旅游等专业的优秀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选任为县(处)级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不受任职资格、年限、职位等条件限制。机关选任海外留学回国人员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要按照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干部)部门备案。对选任者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由具有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干部)部门进行考察考核,胜任者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不胜任者解除职务,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五、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外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习时间及出国前在国内的工作时间,与到机关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六、机关选任、录用的海外留学人员的工资,依据所任职务,按照《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新录用人员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川人工〔1994〕43号)规定执行,不执行试用期工资。从到单位起薪之月起,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职务的工资待遇。
  七、机关选任、录用优秀海外留学人员和接收按期回国并保留公务员身份的自费留学人员,原则上应在编制员额内进行,如确因专业和工作需要受编制以及增人、增资计划指标和职位数限制的,可由主管部门分别向机构编制、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可采取先进后出的方式解决,今后逐步通过自然减员冲抵平衡。
  八、我省各级机关以各种方式出国留学的人员,人事关系现仍在原单位,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达到预定学习目标并按期返回的,可回原单位工作,或结合所学专业特长,通过"双向选择"到其他单位工作。凡已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回国后愿意到行政机关工作的,须按规定通过考试考核择优选任、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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