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选任、录用优秀海外留学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委组织部,市、州人事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部委属在川单位:
现将《四川省机关选任、录用优秀海外留学人员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三日
四川省机关选任、录用优秀海外留学人员
暂 行 规 定
海外留学人员是重要的人才资源之一。各级机关吸纳接收优秀海外留学人员,对于改善党政人才队伍结构,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整体素质都具有积极意义。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1〕1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川省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川服务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1〕55号)精神,现就我省实施(含依照、参照执行)公务员制度的各级机关选任、录用优秀海外留学人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各级机关选任、录用的海外留学人员,须具有中国国籍,并按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四川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考试考核择优选任、录用。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可简化考试程序,实行特殊考试办法。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甘孜、阿坝、凉山三州为硕士以上人员),可不受统一考试时间、科目等限制。
二、实施(含依照执行)公务员制度的各级机关选任、录用海外留学人员,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机关选任、录用海外留学人员,由党委组织部门审批。接收单位须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机关选任、录用海外留学人员的公函;
(二)四川省机关选任、录用海外留学人员登记表;
(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留学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
(四)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
(五)出国护照(复印件);
(六)考试考核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