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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
(二00六年三月一日 吉发改价格字[2006]155号)


各市(州)、县发展和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4号)精神,为做好2006年我省化肥价格调控工作,促进化肥生产流通,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现就有关问题具体通知如下:

  一、省内化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

  吉林长山化肥集团长达有限公司生产尿素出厂价格仍按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吉林长山化肥集团长达有限公司尿素出厂价格的批复》(吉发改价格字[2005]1289号)文件执行。

  2006年省内其他化肥企业生产的尿素出厂价格按国家对大型氮肥企业中准出厂价格在每吨1500元基础上,允许企业上浮1 5%,下浮不限,最高出厂价格控制在每吨1725元以内执行。

  省内生产的复合肥出厂价格仍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年度核准制,按现行价格管理权限,年产能力在1000吨(含1000吨)以上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管理,1000吨以下的委托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以下原则核准年度复合肥最高出厂价格:

  1、申请核准复合肥出厂价格的企业必须是具备合法生产经营资质,依法取得复合肥生产许可资格的企业实体。

  2、根据申报企业要求核准价格的复合肥中氮、磷、钾的不同含量、有效成分,认真审核与此相对应的成本测算资料,并在最终核准价格时标明该复合肥的有效含量。

  3、对制造复合肥所购进的原料化肥,按不超过当地同类、同品种批发价格的水平据实核定计入成本。对不同批次,不同价格购入的同一品种要采取加权平均后的价格计入成本。

  4、其它费用合理计入成本。同时鼓励生产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本着成本高,利润率从低;成本低,利润率从高的原则,按不超过5%的成本利润率核定企业的利润水平。

  省内其它小化肥的出厂价格参照省内复合肥出厂价格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二、化肥流通领域继续实行价格干预措施

  尿素流通环节继续实行差额控制,批发环节进销差额不得超过66元/吨,零售环节批零差额不得超过52元/吨;从出厂到零售只经过一道经营环节的,综合经营差额不得超过83元/吨。为增加肥源,鼓励低价进肥,对从省外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出厂限价购进并在省内销售的尿素,允许经营企业在正常加收运杂费的同时,每吨另加20元的地区差价(只限省内购进的第一道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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