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交通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吉林省高速公路第5类货车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吉林省高速公路第5类货车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六年三月七日 吉交联发[2006]10号)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22号)文件精神,积极鼓励发展高效运力,合理降低运输成本,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对吉林省高速公路第5类货车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从即日起,对通行于吉林省高速公路的第5类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对通行于吉林省高速公路的第5类货车(载重15吨以上)的收费标准由原省内主干线2.00元/车公里、省内支线l.60元/车公里统一调整为1.40元/车公里。

  三、其余各类车型通行费收费标准不变,严格按照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3]3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附件1:
  长平、长春绕城、长余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表

车型

收费范围

收费标准

1

2吨及以下货车、7座及以下客车

0.40元/车/公里

2

2吨至5吨(不含5吨加长箱)货车、

8座至19座(含19座)客车

O.60元/车/公里

3

5吨(5吨加长箱)至10吨(含10吨)货车、

20座至39座(含39)客车

O.80元/车/公里

4

10吨至15吨(含15吨)货车、40座及以上客车

1.20元/车/公里

5

15吨以上货车

1.40元/车/公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