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吉林省高速公路第5类货车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六年三月七日 吉交联发[2006]10号)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关于
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22号)文件精神,积极鼓励发展高效运力,合理降低运输成本,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对吉林省高速公路第5类货车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从即日起,对通行于吉林省高速公路的第5类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对通行于吉林省高速公路的第5类货车(载重15吨以上)的收费标准由原省内主干线2.00元/车公里、省内支线l.60元/车公里统一调整为1.40元/车公里。
三、其余各类车型通行费收费标准不变,严格按照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3]3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附件1:
长平、长春绕城、长余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表
车型
| 收费范围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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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吨及以下货车、7座及以下客车
| 0.40元/车/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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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吨至5吨(不含5吨加长箱)货车、
8座至19座(含19座)客车
| O.60元/车/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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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吨(5吨加长箱)至10吨(含10吨)货车、
20座至39座(含39)客车
| O.80元/车/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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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0吨至15吨(含15吨)货车、40座及以上客车
| 1.20元/车/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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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5吨以上货车
| 1.40元/车/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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