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通化市2005年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问题的复函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吉财建函[2005]943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送的《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开拍卖的函》(通市政函[2005]69号)收悉。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你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已经省政府同意,此次你市是在总量控制下,对达到报废期的出租车经营权通过向社会公开拍卖的方式实行有偿出让,且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实施方案已经听证通过,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同意你市按照市政府会议纪要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实施方案进行2005年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本年度出让经营权的额度为200台,经营期限为8年。
二、由通化市人民政府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向社会出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拍卖底价由通化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三、拍卖所得的经营权出让收入管理及使用按吉财综函[2002]216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