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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惠城中心区城市排水管理的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惠城中心区城市排水管理的通告
(惠府〔2006〕127号)


  为提高城市综合素质,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惠州市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意见》(惠府〔2005〕149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市区惠城中心区城市排水管理,对市区的排水设施建设和排水行为进行整治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和对象
  (一)整治范围:惠城区管辖的桥西、桥东、江南、江北、河南岸、龙丰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
  (二)整治对象:直接或间接向市区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等排水户的排水行为。
  二、整治内容和要求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由市公用事业局牵头,会同市规划建设、环保、房管、环卫、交通、公安、城管、工商、公路等有关部门,对整治范围内已经实施城市排水的排水户进行清查整顿。符合排水要求的,排水户应到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手续,申领《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排水要求的,由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限期整改的决定,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逾期不整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二)凡在整治范围内未办理排水许可手续,正在实施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水户,要立即停止项目排水工程建设。待持有关文件资料到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排水许可手续后,方能恢复建设。
  (三)凡拟在整治范围内进行建设的排水户,要到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相关手续。排水工程要按照建设程序先行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接受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经竣工验收合格和办理排水许可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在整治期限内,市规划建设、环保、房管、环卫、交通、公安、城管、工商、公路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划设计、建设、使用和破坏城市排水设施等行为进行整治。
  (五)在整治范围内的所有排水户,要积极配合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整治市区排水工作;对拒不进行整改或未领取《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或建设项目,由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市自来水总公司对其停止供水,并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侮辱或殴打执法人员,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由市有关部门、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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