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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区“十一五”期间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方案的通知

  建设时间:2006~2009年。
  3.大亚湾开发区。
  “十一五”期间,拟在大亚湾中心区25号地东侧行政划拨1.8万平方米土地,由开发商每年代建80套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5年共建400套(其中廉租房50套),总建筑面积3.3万平方米。
  建设时间:2008~2010年。
  (六)经济适用房销售对象。
  1.持有市区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市区住房困难户、无房户。
  2.市区机关事业单位未参加房改的干部、职工。
  3.租住房管局直管公房的危房户和城市建设拆迁户。
  4.未参加房改或未购买军队经济适用房的军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家庭。
  5.新分配来本市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新调入本市首次置业的各类技术人才。
  凡已享受过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包括原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继而转卖的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事宜,由房管部门结合实际起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和《机关事业单位未房改人员购房实施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廉租房租金的确定及收入管理。
  1.惠城区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由市规划建设局、房管局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根据建设成本加销售经营成本(含销售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所得税、销售管理费、销售前期费用贷款利息等)测算出初步售价,经市造价站审核后报市物价部门审批。经济适用房的销售由市房管部门负责,销售管理费用按销售收入的2%计提。销售前期费用向市住房基金贷款,利息计入销售成本。销售经营需交纳的税款,在销售收入中支付。免收办理房产证的交易手续费、代征副食品基金等行政规费。经济适用房销售收入(或土地出让收益的5%资金)归市政府所有,纳入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资金管理专户,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管理,市财政监管,专项用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开支(廉租房建设、廉租房的收购、发放房屋租赁补贴等)。廉租房租金由市房管部门按《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测算出初步价格,报市物价部门审定。廉租房租金由市房管部门代收,纳入市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上全额返拨用于廉租房的维修、管理和支付物业管理费等。
  2.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的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廉租房租金及收入管理,由惠阳区政府和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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