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北新江一路建设用地征地的预公告
(惠府〔2006〕139号)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经研究,决定依法征收江北26号、27号小区新江一路北面的集体土地,并按程序上报审批。经批准后,连同相邻的国有建设用地作为城市道路建设用地。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权属、面积
拟征地块位于江北26号、27号小区新江一路北面(富达光学(惠州)有限公司以东)的20.66亩集体土地(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三类地区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
单位:万元/公顷
地区类别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养殖水面
|
三类
| 64.35
| 49.50
| 19.80
| 66.83
|
(二)宅基地按邻近耕地即菜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每公顷64.35万元。
(三)零星青苗、临时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按《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执行。
(四)建设用地补偿费用按取得土地的成本计算,含付给农民的征地款、缴交政府的地价款(含出让金)、土地平整费用(按评估价80%)给予补偿。
三、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到江北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2800054)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给予补偿。本预公告发布以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不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