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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体育场(馆)建设项目用地征地的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体育场(馆)建设项目用地征地的预公告
(惠府〔2006〕153号)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经研究,决定依法征收市体育场(馆)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并按程序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权属、面积。
  拟征地块位于河南岸办事处冷水坑村惠州市体育场(馆)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属于冷水坑村的105亩集体土地(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规定的三类区标准给予补偿,即:耕地64.35万元/公顷;园地49.50万元/公顷;林地19.80万元/公顷;养殖水面66.83万元/公顷。
  (二)青苗(包括零星青苗)等地上附着物及其它补偿按《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惠府办〔2005〕62号)执行。青苗补偿每亩最高上限不超过10000元。
  三、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在本预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到河南岸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2500328)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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