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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行为处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三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
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行为处理办法

  为“打造中国畲乡、建设和谐景宁”,切实加大城市管理力度,促进城市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下列情形均属严重违法用地或违法违章建筑行为,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律拆除:
  (一)违反《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或《景宁畲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侵占道路、绿地、消防通道、行洪道的;
  (四)在共用楼顶或其他公共设施上违法建设的;
  (五)擅自在楼顶等处违法建设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
  (六)擅自超层建房且不能在限期内提供无安全隐患有效证明的;
  (七)未经依法批准,侵占土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第二条 下列情形的违法用地行为,按以下方式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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