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六年八月十八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成品油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是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重要商品,为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油(重油)。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经营的批发和零售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稳定、合法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二)具备符合所在地规划的经营场所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经营设施。
(三)经省经贸委批准并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四)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符合国家工商、税务、物价、质检、安全、消防、环保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不得为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单位代销成品油。
第六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油,不得经营淘汰、走私、非法炼制及来源不明的油品。
第七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建立油品进、销、存的管理台帐,保留油品来源和销售去向的凭证、票据。
第八条 加油站配备的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计量、质量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规定。
第九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不得违反国家价格政策、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