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工业用地改变用途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工业用地改变用途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已经县政府2006年度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工业用地改变用途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1]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处罚
不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擅自改变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以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处罚后按有关规定补办用地相关手续。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的手续补办
原出让土地改变为其他用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经申请批准后,应按改变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出让金按改变后用途现时点的土地评估确认的市场价格扣除原用途已交的土地出让金,其差额为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的手续补办
依照前述第二条规定办理,按现用途现时点的土地评估确认的市场价格扣除原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补偿价格(按现时土地征收费用及城市配套费等费用之和的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划拨用地性质同时改变为出让用地性质。
四、企业用地单位内部所需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一般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其中在开发区内的不得超过7%)或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0%以内,超出部分视为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