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民爆器材仓库建设用地征地的预公告
(惠府〔2007〕7号)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保障民爆器材物资安全,经研究,决定依法征收龙丰街道办事处共联村位于沙子坝大冒塘三石苏口10.697亩集体土地,作为民爆器材物资仓库建设项目用地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
征收地块位于龙丰共联村沙子坝大冒塘三石苏口,属共联村集体土地,面积10.697亩(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按《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规定的三类区土地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
地 类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备 注 |
林地 | 19.8 1 | 公顷等于15亩 |
耕地 | 64.35 | |
养殖水面 | 66.83 | |
园地 | 49.5 | |
(二)零星青苗、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按《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惠府办〔2005〕62号)执行。青苗补偿每亩最高上限不超过10000元。
三、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龙丰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2268527)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预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