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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六年九月一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加工、贩运、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防疫和流通,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场实行规模化、工厂化、半机械化屠宰。
  第四条 全县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办法。商贸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农业、工商、卫生、食监、环保、建设、国土、税务、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由县政府牵头,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的县生猪屠宰协调管理领导小组,在县经贸局设立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并配备生猪屠宰管理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负责生猪屠宰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规划,由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农业、工商、卫生、建设、环保等部门根据省政府制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规划和本办法规定要求,提出具体设置定点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定点意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屠宰场(点)的具体实施方案,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检疫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结合本县实际,日屠宰量在10头以上的乡镇实行定点集中屠宰;日屠宰量在10头以下的乡镇,实行指定专人屠宰、专人检疫、绝对禁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距离定点屠宰场较近的乡镇,可以指定定点屠宰场进行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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