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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真失实的,由咨询评估机构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3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和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由市、县(区)监察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市、县(区)政府对严格执行本办法,按时按质按经批准的概算建成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按规定须报省级及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电子政务等信息化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涉及财政资金的专项改革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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