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由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经财政部门审核并委托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审定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产权登记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指定的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十四条 市、县(区)政府及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对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不具备审批、审核、核准、审查或备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把关。
(一)发改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参照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稽察。
(二)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结算(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惠州市市属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惠州市重大工程项目全程跟踪审计操作办法》等规定实施审计或跟踪审计。
(三)财政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管理及政府采购工作,加强对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实行对重要项目派驻财务总监的制度。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通过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参与单位的行为操守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发改部门应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已竣工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考核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五章 责任与奖惩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市、县(区)监察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