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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经审查的施工图;
  (五)项目总概算批准文件和施工图预算。
  第二十八条 申请项目结算(决算)审核应当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材料。

第四章 项目的建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实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成后移交使用单位。
  第三十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市有关规定和发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投标,并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
  未经施工图审查和预算审核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实行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不得将工程项目进行肢解招标。严禁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
  禁止转包工程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在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在规定的交易场所进行公开、公平招投标。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外包业务应当依法订立合同。
  禁止将上述外包业务工程再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的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市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承包方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申领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场施工,并按建设规范、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完善施工现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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