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影响重大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提供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的评估意见,发改部门结合评估意见进行审核或审批。
第二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总投资额不能超过立项的控制投资额。
因项目功能需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投资额必须超过立项的控制投资额的,由发改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将有关申请报市、县(区)政府审定。
第二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方可按核准的招投标方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并开展项目建设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申请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业主的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概算报告;
(四)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以及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
第二十四条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从项目前期工作至决算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土地征收征用费用)及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备用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总概算不能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投资。
第二十六条 申请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二)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和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修正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
(三)项目施工图;
(四)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意见,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以及根据项目性质按照有关规定必须提供的林业、沿海岸线、海洋、航道、消防、防雷、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七条 申请项目预算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业主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和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修正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