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四条 发改部门在编制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时,应同时对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章 项目的审批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含概算)和施工图设计审查、预算和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审批按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由发改部门负责,并出具项目批准文件和招投标核准意见;初步设计(含概算)和施工图设计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并出具设计审查意见;项目预算和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由财政部门负责,出具审核意见,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已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预备项目的项目,应设立相应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或指定直属部门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委托代建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实行建设听证制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申请并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方可进入项目建设前期工作阶段。
第二十条 申请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业主的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项目建设资金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