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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项目的计划管理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视为已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
  (一)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中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市、县(区)政府常务会议,市、县(区)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非规划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七条 已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承办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于每年11月底前向发改、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申请。
  第八条 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对各部门申报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进行筛选,编制完成本级政府下一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当年内完工项目政府投资总额,续建项目政府投资总额,新开工项目政府投资总额,预备项目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政府投资额,建设周期,三年内的政府投资安排,本年止累计完成政府投资,年度建设内容;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初步设计已获批准、总概算已经核定的项目,方可作为新开工项目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优先保证完工和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新开工项目的总投资,应当以发改部门核定的项目总投资为依据。
  第十二条 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增减新开工项目或调整项目年度投资额的,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由发改、财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制订调整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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