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7年1月22日十届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市长:李汝求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
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加强管理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县(区)政府使用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内、外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资金和国债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
市、县(区)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应急工程项目和救灾复产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并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严格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二)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节约投资的原则;
(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注重规范操作,突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五)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六)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坚持在实践中不断优化管理办法,创新管理措施,提高管理质量与水平。
第五条 市、县(区)发改部门(以下简称发改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市、县(区)财政、规划建设、交通、国土资源、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