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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对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广告权及其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对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广告权及其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川交函〔2005〕279号)


南充市交通局:

  你局《南充市交通局关于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广告权及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南市交[2005]40号)收悉。经厅研究,现就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广告权及收费管理问题答复如下:

  一、依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收费公路的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因此,我厅认为,,收费公路经营单位者拥有所经营收费公路的广告经营权和收益权。

  二、根据《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主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根据” 及《公路法》第八条、第五十七条规定,“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因此,我厅认为,,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经营性收费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或其他非交通标志标牌,应当依法报请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广告或其他非交通标志标牌。

  三、公路路产占用费是基于路产的所有权(经营权)收取的费用,对经营性收费公路而言,路产的经营权和受益权归经营者所有。,因此,我厅认为,对经营性收费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路政管理机构只按规定审批,但不得收取占用费,广告的收益由为归经营性收费公路经营者收取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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