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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工作任务和实施步骤
  本市电子监察系统分三期建设。
  (一)第一期。2007年4月至2007年10月。按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和信息服务等四项功能将行政审批项目纳入系统。在政务信息网络和正在建设的网上审批平台及各部门行政审批业务系统的基础上,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平台;制定惠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数据交换规范及行政绩效测评量化标准;稳步推进电子监察队伍的建设;建立审批中心、办事大厅等审批现场视频监控系统。
  1.移植开发。2007年6月底前完成。由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推进电子监察队伍建设,并负责对深圳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进行移植,完成市级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技术开发和设备的采购、安装,进行运行调试,并和省网相联。
  2.运行调试。2007年7月底前完成。全市负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除秘密级行政审批事项外)要完成与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联网接入工作并试运行。
  3.正式运行。2007年9月底前完成。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正式运行,各单位实时(或准实时)输送行政审批办理情况,市监察局对各单位行政审批办理情况进行实时监察。
  4.整体实施。2007年10月底前完成。实现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和信息服务。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将根据系统运行情况,逐步完善和提升系统的功能。
  (二)第二期。2008年9月底前完成。将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产权市场以及上级督办等项目纳入系统,并会同有关部门将绩效测评量化标准扩展;将视频监控范围扩展到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产权交易以及上级督办有关的审批中心、办事大厅及窗口。
  (三)第三期。2009年上半年前完成。扩大电子监察范围,将电子监察系统和所辖的县、区联网,使省、市、县(区)的监察系统可以数据共享,资源共用,实现数据上传下达,进行分析后为各级领导提供决策依据,最终达到全面监察管理的目标。
  各县、区按照粤府办〔2006〕8号文的要求,参照市直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协调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各县、区要制定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实施方案,于2007年12月前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提高对运用网络技术强化行政监管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指定一名领导具体抓落实,并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积极配合系统建设单位做好联网工作,按要求及时向系统提供本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的有关情况,以保证系统的有效运行和监督到位。为确保按期、优质、高效完成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计划在2007年7月由市监察局与市直各行政审批实施单位签订《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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