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0日)废止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惠府〔2007〕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省驻惠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惠州市金融发展环境,完善金融产业结构,推动金融业加快发展,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深化金融改革,推动金融创新,扩大金融开放,防范金融风险,创造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积极吸引金融机构落户惠州,全面建立与惠州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推进惠州经济的跨越式发展,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协调管理
市政府成立惠州市金融业发展领导小组,并成立非常设议事机构--市支持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加强对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协调和管理。
市金融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有关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我市金融业发展重大问题的协调与决策。
市支持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由专家、学者组成,为市政府金融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委员由市金融办提名,报市政府审定聘任。
市金融业发展领导小组和市支持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金融办具体负责。
三、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为鼓励金融机构落户惠州,市政府对新设立相关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对在惠州新设立金融机构总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在惠州新设立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现有金融机构在中心镇新设立营业网点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惠州新设立证券经纪公司、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惠州新设立期货经纪公司、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惠州设立农业保险公司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惠州新设立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机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