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救助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惠府办〔2007〕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救助应急处理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惠州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救助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条 为迅速、有序、有效、妥善处理在我市境内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对下列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迅速、有序、有效、妥善处理的责任。
(一)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死亡人数不足3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大客车道路交通事故;
(三)运载危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严重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造成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港、澳、台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造成地、厅级以上领导干部或知名人士死亡或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六)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发生一次10辆以上机动车相撞造成多人重伤,社会影响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
(七)其它性质严重,伤员较多,产生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救助应急处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救助应急处理预案。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