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具有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承包人,省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可给予有关单位6-24个月的通报,处于通报期的单位,招标人应拒绝其投标,发包人可以拒绝授予合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单位(或业主)、监理单位有权要求限期纠正,拒不整改的,按照违法分包行为进行处罚。
(一)专业工程分包价格或劳务作业分包价格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二)专业工程分包人再次实施专业工程分包的;
(三)劳务分包人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的;
(四)承包人未建立统一的工地试验室,或未实施施工质量统一控制的;
(五)施工单位招用的劳务人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
(六)劳务分包人未配置现场驻地劳务管理机构,或未配备相关管理人员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单位(或业主)、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人(含指令分包人)组织限期整改,并可暂停支付工程款。省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可给予有关单位6-12个月的通报,处于通报期的单位,招标人应拒绝其投标,发包人可以拒绝授予合同。
(一)承包人(含指令分包人)、专业分包人、劳务分包人恶意拖欠劳务费的;
(二)承包人或分包人恶意拖欠材料款的;
(三)承包人未及时支付专业分包工程款的;
(四)承包人或劳务分包人未落实各项劳动保护和安全措施,无法保证劳务人员作业安全的;
(五)承包人对专业分包人的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等管理不力,造成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
(六)承包人对专业分包人在承包专业工程施工中引起的债权、债务及其他经济纠纷未积极予以协调、解决的。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行为,或在审查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过程中协同承包人或分包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予以纠正,并酌情扣减监理服务费。省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可给予监理单位6-24个月的通报,处于通报期的单位,招标人应拒绝其投标,发包人可以拒绝授予合同;可给予监理工程师警告直至停止监理执业资格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