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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承包人可以收取工程指令分包人一定额度的协调管理费,其比例不能超过指令分包工程相应的承包人承包合同价格的1%。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业主)的指令分包行为应免除承包人对指令分包工程的一切义务、责任和相关的风险,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分包指令。

  指令分包工程的一切义务、责任和相关的风险由指令分包人承担,并由指令分包人对建设单位(或业主)负责。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业主)在施工承包合同中已经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与承包人实施材料或设备的联合采购行为,符合招标或比选条件的,应通过招标或比选方式选定供货人。

  联合采购仅限定在对工程质量和功能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材料、设备或专项设备。

第五章 转包、违法分包及处罚

  第二十九条 在承包人施工现场所设置的项目管理机构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计量支付管理人员不是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认定为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视同为转包行为。
  第三十条 承包人将全部工程以专业工程分包的名义肢解后转交他人实施的,或者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均认定为工程转包行为。

  第三十一条 各项专业工程分包的总量超过承包人合同工程总量的30% (以总承包合同总价为基准计算),或专业分包人不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均认定为违法工程分包行为。

  第三十二条 凡由劳务分包人提供机械设备、并承担技术管理、自行组织大宗材料或主要材料采购的劳务作业分包,认定为专业工程分包行为;各项专业工程分包的总量超过承包人合同工程总量的30%的(以总承包合同总价为基准计算),认定为违法工程分包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于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建设单位(或业主)、监理单位有权要求相关单位限期纠正,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拒不整改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可以依法解除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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