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实施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后,不得降低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配置标准。
本办法所指本单位人员,系与本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十六条 专业分包人有义务承担分包工程建筑材料的采购,自行组织工程建设流动资金。
为方便劳务作业组织和提高施工效率,承包人或专业分包人可以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地方建筑材料和小宗水泥、钢材等建筑材料。
第十七条 专业分包人应对应设置现场驻地管理机构,建立分包人对承包人负责的施工现场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网络,配备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履行工程技术、施工组织、资金投入、机具投入、质量控制、安全等管理义务。
专业分包人必须接受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统一的施工质量自检。
第十八条 劳务分包人应配置现场驻地劳务管理机构,配备相关管理人员,履行施工作业组织、技术配合、安全生产管理、后勤保障等义务。
禁止以劳务作业分包的名义变相实施专业工程分包。
第十九条 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格价及其构成以及支付方式等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但应不低于成本价为底限。
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单价不得低于承包人的承包合同单价的97%(招标文件规定的税费除外)。劳务作业分包或劳务作业聘用的劳务工资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严禁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在合法的专业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活动中通过压低分包价格获取非法经济利益。
第二十条 承包人应当在获得建设单位(或业主)计量支付款后7天内向专业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支付合同约定的有关款项,专业分包人应当在获得承包人的计量支付款后7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合同约定的有关款项。
对于承包人委托建设单位(或业主)直接向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应工程款项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在向该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同时,向该承包人指定的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应的委托工程款。
第二十一条 取得批准的专业分包并不解除承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等负完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