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属重点公路建设项目。
有关建设单位(或业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主要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中的专业工程分包是指与建设单位(或业主)直接签订合同的公路工程施工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分部工程委托给其他施工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人”)施工的行为。
本办法中的劳务作业分包是指工程承包人或专业分包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把劳务作业交由劳务分包人并支付劳务费的行为。
第四条 允许劳务作业分包和合法专业工程分包。
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向承包人指令分包工程。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承包人指定采购材料或设备。
第五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省属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行政监督,建设单位(或业主)按照本办法具体对公路工程的施工分包活动进行管理。
其中,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川高公司”)依据职责实施对投资控股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分包条件、方式及程序
第六条 承包人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
专业工程分包的总量不得超过承包人合同工程总量的30%。
专业工程分包人不得再次实施专业工程分包。
第七条 承担专业工程分包的专业分包人,必须具有与公路技术等级或分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承包资质,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近3年内未出现过重大施工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或其他不良表现。
禁止被省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不良信誉公路施工企业从事公路工程施工分包。
第八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实际情况,拟在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实施专业工程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未载明的,应符合第九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