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施工阶段因实际工程数量变化导致工程造价变化较大,达到较大变更标准的,建设单位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前,应当按本实施细则履行报批手续。
建设单位在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时,可以不再要求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但需要设计单位对实际工程数量进行确认。
非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变更性质的其他较大设计变更按本条执行。
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工程造价管理
第一节 设计变更的概算、预算及决算
第三十一条 重大设计变更应编制概算和预算文件,较大设计变更应编制预算文件。交通主管部门在批准变更设计图纸时一并批准概算或预算文件。
省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设计变更的概、预算文件进行审查,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完成审查工作后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提交审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 设计变更概、预算文件应依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概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和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专业编制办法及其配套定额,在充分调查变更工程的工地、料场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基础上进行编制,并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因素。
设计变更概、预算须与原概、预算相应部分进行品迭。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到新技术、新工艺或定额中缺漏的项目,由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设计变更方案批准后实地考察施工工艺,参考有关行业定额,合理确定定额消耗量,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备后,编制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文件。
第三十四条 对于抢险工程或采取动态设计的工程,因地质条件变化导致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无论设计方案变化与否,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重新编制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预算,该预算可考虑施工中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报废工程、清方、临时工程等工程内容和施工环节所发生的费用。缺乏相应定额或编制办法的,设计单位应在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下,会同建设单位据实合理确定定额消耗量,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编制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预算。
第三十五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二节 变更工程的支付
第三十六条 变更工程支付单价应遵循施工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确定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 招标阶段按照四川省交通厅川交函[2005]92号文件实行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变更工程支付单价审核中可按以下公式对设计变更预算进行降价,按降价后预算的同等水平确定支付总价。
支付总价=设计变更预算工程直接费×k
--k原则上为评标基准价与招标人估算价的比值,评标基准价按四川省交通厅川交函[2005]92号文件定义。
本实施细则中评标基准价、招标人估算价(或标底)、中标价在进行比较时均指其净价,即竞争性费用,不包括预留金、暂定金等一切非竞争性费用。
第三十八条 招标阶段实行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变更工程支付单价审核中可按以下公式对设计变更预算进行降价,按降价后预算的同等水平确定支付总价。
支付总价=设计变更预算工程直接费×j
--j为中标价与招标人估算价(或标底)的比值。
第三十九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支付细目的实际实施工程数量(包括“О#”变更工程量)超出合同约定工程数量的15%,且增加的工程费用超过5万元时,对该支付细目实际工程数量超出合同约定工程数量部分可以重新确定支付单价。支付细目单价的确定应遵循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О#”变更工程量清单支付细目在工程量清单中存在相同细目的,变更工程支付细目单价应按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细目单价确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应按照其规定办理。
“О#”变更工程量清单支付细目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细目的,支付细目单价的确定应遵循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于抢险工程和动态设计变更工程的支付细目单价最迟应在施工单位进行该支付细目工程施工之日起3个月内确定,并应遵循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单价确定滞后而不能及时支付的,建设单位可以确定暂定支付单价对施工单位进行预支付。
抢险工程和动态设计变更工程应根据施工单位完成的实际工程支付细目及其数量进行及时的计量和支付。
第四十二条 对于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建设单位应按本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新增支付细目进行作价,并对已有支付细目重新作价。
第四十三条 对于建设单位代承包人招标或与承包人共同组织招标采购的材料,应按中标单价计算材料价格。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概、预算范围内确定工程变更实际费用。
变更工程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费用超出设计变更概、预算的,建设单位应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因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费和或试验检测费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非设计单位原因发生的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的设计费可以在预留费中开支。
因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变化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设计变更的管理及监督
第一节 建设单位的设计变更管理
第四十六条 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实行预案管理。
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3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上报备案材料的同时,一并向省交通主管部门上报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预案材料。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通过预案管理,加强现场复核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方案研究,争取提前发现问题,作出有预见性的处理措施,提高设计变更行为的预见性和科学性。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不得将设计变更预案管理制度变成变相的审批制度。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按照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因设计失误引起的设计修改造成工程投资增加,建设单位可扣减勘察设计费,具体办法在勘察设计合同中约定。
由于施工单位施工不当原因引起的变更,废弃工程不予计价,返工或变更工程超过原相应工程合同价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变更工程的勘察设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返工或变更工程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得延误合同工期。同时存在监理工程师失职的,建设单位同时应扣减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具体办法在监理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九条 设计变更行为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有关条款,设计变更行为应避免损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任何一方的权益。
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工程计量与支付的办理时限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十条 设计变更的批文、图表、各级签署意见或试验凭证,应装订成册,纳入工程档案管理和验收。
第五十一条 公路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