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 允许在设计变更中对地质情况特别复杂的抢险工程、隧道工程等需要预先实施地表或地质揭示的结构工程实施动态设计。
动态设计法是根据信息施工法和施工勘察反馈的资料,对地质结论、设计参数及设计方案进行再验证,如确认原设计条件有较大变化,及时补充、修改原设计的设计方法。
信息施工法是根据施工现场的地质情况和监测数据,对地质结论、设计参数进行验证,对施工安全性进行判断并及时修正施工方案的施工方法。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含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与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不一致,或设计图纸与招标文件存在差异,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以前统一组织进行的设计修改、调整或补充,称为“О#”变更。
第三章 设计变更的办理
第一节 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重大设计变更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其中,属于川高公司投资控股的省属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的较大设计变更文件,可由川高公司组织审查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省管项目的较大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直接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重大设计变更直接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十七条 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负责审定。
其中,属于川高公司投资控股的省属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的一般设计变更文件,应报川高公司核备。
第十八条 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在设计和审查阶段均应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
第二节 设计变更的办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对初步设计的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在报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必须汇总说明施工图设计对初步设计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О#”变更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进场后、项目开工前集中统一组织。
(一)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但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对原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进行调整和修改,并不再履行报批手续。
(二)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一致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编制“О#”变更汇总文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达到重大设计变更标准的,还应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属于川高公司投资控股的省属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О#”变更汇总文件可由川高公司组织审查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或转报);
第二十一条 施工阶段的较大设计变更,属于设计方案变更性质的,应进行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施工阶段的重大设计变更,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初步设计的,应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可以只进行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本条规定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均应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施工阶段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的方案设计审查和报批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提出设计变更。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也可由监理单位或原设计单位提出;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设计审查单位、主管部门也可以提出设计完善意见和设计变更建议。
(二)监理单位审查(限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三)原设计单位完成方案设计或征求原设计单位意见(限委托其他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四)方案论证及比选;必要时,建设单位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五)有关单位组织审查。其中,属于川高公司投资控股的省属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的较大设计变更文件,可由川高公司组织审查。
(六)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后上报。
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也应遵循上述(一)至(四)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的方案设计,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书面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报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报批的公文。公文内容应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原设计情况、原设计存在的问题、变更的主要理由等内容。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实施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情况的说明,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及施工可行性的论证比较资料。
(三)设计文件(含投资估算或施工图预算),必要的勘察、试验资料。
(四)省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和组织论证后作出是否同意设计变更或开展设计变更下一步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批复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 通过方案设计阶段的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文件(含概算或预算)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报批的公文和方案设计的审批公文。
(二)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资料。
(三)设计变更文件(含概算或预算)及勘察、试验资料。
(四)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文件(含概算或预算)的审查工作,决定是否批准或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报批重大设计变更文件。
除委托川高公司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外,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咨询机构对设计变更图纸进行审查,委托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设计变更的概、预算文件进行审查。
各有关单位的审查工作应在20天内完成;省交通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或转报工作应在20天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 设计变更文件一般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完成。经征求原设计单位意见后,建设单位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完成设计变更文件。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节 特殊情形的设计变更程序
第二十七条 凡工程抢险等紧急工程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超出建设单位权限的,建设单位可事先口头或书面报告后先行实施,并尽快完善图纸和组织报批。属川高公司投资股的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川高公司报告。
非抢险工程等特殊情况,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越权变更设计,不得先实施后报批。
第二十八条 对于需要预先实施地表或地质揭示的结构工程(包括隐蔽工程),凡原设计与实际地质条件有差异的,设计单位应根据施工中的地质情况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并可以进行动态设计,及时根据实际地质情况对设计进行修正和调整。
凡采取动态设计的变更工程,设计单位可以在变更工程实施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最终的修正施工设计图,但方案设计最迟应在变更工程开始施工之日起2个月内履行报批手续。
采取动态设计的变更工程在报批时,应尽可能附有特殊地质、地形或抢险工程等相关的影像资料。
第二十九条 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在方案设计批复中同意,建设单位可以在方案设计批准后先行组织施工,依据初步的工程量清单作价和预支付,根据施工单位完成的实际工程支付细目及其数量进行计量和支付;省交通主管部门在方案设计批复中应明确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图和预算编制完成的时间,以及省交通主管部门对变更工程施工图和预算的审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