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照整治对象责任划分情况,分别入户调查宣传,掌握全市畜禽养殖业生产现状和污染防治设施现状,摸清养殖企业的规模、法人、养殖数量、建成年份等证据(必要时要拍照、录像),确定禁养区内第一批和第二批停止养殖的养殖户名单,以及禁养区内养殖户的名单;确定禁养区外限期办理审批手续及限期治理养殖场名单(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农业局,各镇(乡、办事处)政府)。
(三)综合整治阶段(2007年9月-2007年11月)。
1.根据调查摸底情况,通知禁养区内第一批禁止养殖企业(户)在2007年10月底前停止养殖,自行清拆;第二批在2007年11月底前停止养殖,自行清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农业局,各镇(乡、办事处)政府)。
2.通知禁养区外养殖场停止改、扩建,并于2007年11月底前完成生态养殖改造或建设污染处理设施,做到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农业局,各镇(乡、办事处)政府)。
3.组织强制清拆。对禁养区内到期不自行清拆的养殖场实施强制清拆(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镇(乡、办事处)政府)。
4.组织验收。对禁养区外的养殖场进行整改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养殖场下达停产治理决定(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农业局)。
5.协助需搬迁的养殖场做好选址工作(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环保局、农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2月)。
检查禁养区内是否按要求停止养殖,禁建区外养殖场是否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污水,以及禁建区内禁止建设新的养殖场等。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各县、区要相应成立整治机构,加强领导,抽调骨干力量,为全面整治畜禽养殖污染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各县、区于2007年7月底前将领导小组名单和工作方案报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强化督查。市政府督查办公室与市环保局、农业局、等部门联合组成督促巡查组,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环保监测、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检查;各镇(乡、办事处)要认真巡查,防止清拆关闭的养殖场死灰复燃,发现一个、清查一个。
(三)定期汇报。各县、区要于每月30日向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情况,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定期编写工作简报,及时反馈全市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市环保部门要积极向省环保部门汇报,及时反映情况,争取省的支持,建立流域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联动机制,切实防止养殖场向东江流域上游地区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