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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1)配合环保、农业部门摸清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状况;
  (2)协助辖区内列入清拆、关闭名单的养殖场的清拆;
  (3)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4)做好养殖场清理整治的宣传发动工作,动员、引导养殖场(户)自觉配合整治行动。
  五、整治程序
  (一)发出通告。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发出《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通告》,让养殖户明确整治的时间及有关要求。
  (二)签订责任书。各镇(乡、办事处)与各社区、村委会签订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责任书,明确任务、时间和要求,落实整治责任。
  (三)清理公示。各镇(乡、办事处)把畜禽养殖场的名单、签订协议书的情况、自行清拆的时间等,定期在电视台、报纸和村务公开栏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依法清拆。对于不愿签订自行清理协议的养殖户,按如下办法处理。一是对于经审批的养殖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拆除相关设施;二是对于未经审批的养殖场,责令其停止养殖活动,依法拆除相关设施。
  (五)加强巡查。各镇(乡、办事处)要加强巡查,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将自查情况报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
  (六)验收总结。市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对各镇(乡、办事处)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召开全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总结大会。
  六、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7年2月-2007年6月)。
  1.制定《惠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农业局);
  2.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起草《惠州市畜禽养殖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畜禽养殖场的通告》(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农业局);
  4.制定生态养殖技术规范指引(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环保局);
  (二)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7月-2007年8月)。
  1.将《惠州市畜禽养殖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的通告》(惠府〔2005〕186号)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畜禽养殖场的通告》广泛张贴于农村地区(发至村民小组),同时在电视台、电台播放、《惠州日报》刊登两次以上(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新闻媒体,各镇(乡、办事处)政府)。
  2.召开养殖业主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学习贯彻关于规模化养殖畜禽的有关法规政策,传达市政府关于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的会议精神,送达《惠州市畜禽养殖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的通告》(惠府〔2005〕186号)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畜禽养殖场的通告》(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镇(乡、办事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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