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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农业主管部门:
  (1)配合环保部门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会同市环保部门指挥、协调专项整治工作;
  (2)配合对禁养区内不符合《畜牧法》和《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的养殖场的清理、关停,指导、监督禁养区外的养殖场按《畜牧法》和《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规定规范建设、经营、办证;
  (3)制定全市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4)推广先进畜禽养殖技术,指导督促养殖企业和个体养殖场(户)推广沼气技术,发展立体生态农业,就地消纳养殖废水、废物,提高农业生态经济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指导生态养殖示范场建设;
  (5)配合环保部门处理养殖场污染事件。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1)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新、扩、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
  (2)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
  4.规划建设主管部门:
  (1)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违法搭建养殖场所的整治、清拆;
  (2)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5.林业主管部门:
  (1)负责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林场内养殖场所的整治、清拆工作;
  (2)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6.水利主管部门:
  (1)负责水库、江河堤内养殖场所的整治、清拆工作;
  (2)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7.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1)负责风景游览区内养殖场所的整治、清拆工作;
  (2)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8.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1)负责城市市区(城市建成区)内养殖场所的整治、清拆工作;
  (2)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9.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1)取缔无照的畜禽养殖场,对被责令关闭的养殖场吊销其营业执照;
  (2)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10.各县、区人民政府:
  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
  11.各镇(乡、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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