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农业主管部门:
(1)配合环保部门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会同市环保部门指挥、协调专项整治工作;
(2)配合对禁养区内不符合《
畜牧法》和《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的养殖场的清理、关停,指导、监督禁养区外的养殖场按《
畜牧法》和《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规定规范建设、经营、办证;
(3)制定全市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4)推广先进畜禽养殖技术,指导督促养殖企业和个体养殖场(户)推广沼气技术,发展立体生态农业,就地消纳养殖废水、废物,提高农业生态经济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指导生态养殖示范场建设;
(5)配合环保部门处理养殖场污染事件。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1)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新、扩、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
(2)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
4.规划建设主管部门:
(1)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违法搭建养殖场所的整治、清拆;
(2)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5.林业主管部门:
(1)负责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林场内养殖场所的整治、清拆工作;
(2)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6.水利主管部门:
(1)负责水库、江河堤内养殖场所的整治、清拆工作;
(2)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7.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1)负责风景游览区内养殖场所的整治、清拆工作;
(2)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8.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1)负责城市市区(城市建成区)内养殖场所的整治、清拆工作;
(2)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9.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1)取缔无照的畜禽养殖场,对被责令关闭的养殖场吊销其营业执照;
(2)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10.各县、区人民政府:
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
11.各镇(乡、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