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属地管理、联合整治的原则。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一是各县(区)、镇(办事处)负责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的清理工作,切实把清理任务落实到部门、到村、到户,层层抓落实,确保按时完成任务。二是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森林公园、林场和水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理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三是环保、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清理整治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宣传、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城管、环卫、司法、法制、公安、信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全力配合,支持清理整治工作。
(三)以人为本、分类处理、适当补偿的原则。为有效推进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不对农民和养殖户的生计造成重大影响,整治工作应分类处理:对当地农村农民利用自留土地的少量养殖不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不清理,以保障当地农民的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对禁养区经审批的畜禽养殖场,经营规范、防污措施落实、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可暂缓清拆,确需清拆的,应给予合理补偿;对禁养区外的畜禽养殖场依法规范管理。
(四)引导为主、强制为辅的原则。要加大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认真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主动配合清理工作,同时要关心群众疾苦,帮助解决禁养区人民的生活出路,引导、扶持他们发展其它产业致富;鼓励禁养区外的养殖企业(户)充分利用鱼塘、农田等消化养殖污染,开展生态养殖或集约养殖、集中治污;对抗拒、阻挠整治者,依法强制执行、严肃查处。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成立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环保局、农业局为副组长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林业局、水利局、环卫局、工商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为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环保局、农业局抽调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其它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详见附件)。
(二)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1)负责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市农业局指挥、协调专项整治工作;
(2)指导、监督禁养区外的规模化养殖场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养殖场污物排放监控,对于超过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理;
(3)抓好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含集约化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加强对新建养猪场污染治理设施执行“三同时”和全面达标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4)受理、处理养殖场污染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