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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7日 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惠府办〔2007〕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新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抚恤优待工作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含义
  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是指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随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而相应提高的一种经费增长机制,重点解决财政投入增长机制问题。即以现行政策为依据,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各类优抚对象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比例,所需经费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共同投入,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达到或略高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
  二、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适应对象
  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适应对象是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即:享受定期补助的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属和病故军人的遗属(以下简称“三属”),以及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五老”人员。
  三、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实施原则
  (一)基数原则。以惠州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额为基数。
  (二)户籍区分原则。按优抚对象的实际户籍性质区分,城镇户口的按惠州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额计算,农村户口的按惠州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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