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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凡发现上报数据、图斑与实地情况不一致的,将采用动态遥感监测数据进行确认,并作为考核依据。
  第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考核不合格:
  (一)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建设用地的;
  (二)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地的;
  (三)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
  (四)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和独立选址项目占用耕地指标混合使用的;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的总量低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确定的指标的。
  第九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局、规划建设局、农业局、监察局、统计局、林业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查,每年11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本县、区本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局、规划建设局、农业局、监察局、统计局、林业局等单位,对各县、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通报各县、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列入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将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
  第十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依据。对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扣减或者取消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第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责任书,并参照本考核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订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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