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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意见
(惠府〔2007〕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09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制定和实施《规定》,是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规定》的实施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把这项工作作为理顺农村经济关系、稳定农村经济秩序、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广泛宣传,抓好培训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印发宣传资料、组织现场咨询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使各级干部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深刻领会实施《规定》的重大意义,掌握《规定》的相关内容,为《规定》在我市顺利施行营造良好的氛围。要举办各层次的培训班,使各级干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以及参与这项工作的业务骨干,全面正确领会《规定》的精神实质,掌握相关的农村政策,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定》打好基础。要向广大群众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突出重点,加强指导
  (一)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核定工作。集体经济组织的核定要遵循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以是否拥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资产产权为标准。要注意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明确资产的所有权,避免出现平调、合并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现象。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不应追求进度,要防止搞形式主义、走过场。各县、区可选择1-2个集体经济收入较高且群众基础较好的镇(办)作为试点,取得经验后全面铺开。
  (二)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核实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资产、负债,明晰产权归属,对坏账依法进行核销,确保证明书所填列的经济数据准确、真实。
  (三)做好建章立制工作。章程的示范样本由各县、区自行拟定供集体经济组织参照。镇(办)有关部门要把好章程的审核关,做好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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