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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区代建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标企业或竞价企业必须具有三级或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代建土地、房屋面积;
  (三)代建成本;
  (四)代建利润;
  (五)代建时限。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的土地出让资料及中标企业或竞得企业资料及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代建项目实行总承包。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方案》和土地出让公告,与中标企业或竞得企业一起拟定代建合同,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监管小组讨论通过,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表市政府与代建企业签订代建合同。
  第九条 代建企业应依据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建议书和代建合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根据国家、省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第十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协助代建企业办理项目报建及相关规费减免等手续。
  第十一条 市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设计方案时,要同时审查其是否符合《方案》及代建合同的要求。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监管小组依据代建合同对项目进行验收,市房产管理部门凭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市监管小组意见与代建企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在项目结算后,对工程结算造价进行审定,审定结果上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工程结算后,代建企业将土地余款及报建费上交市财政;资金到帐后,市财政以经审定的实际结算金额按代建合同的相关约定支付给代建企业。
  第十五条 市审计部门应依法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工程结算造价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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